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三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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