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志揚律師
顧立雄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殺人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3年6月2日起執行羈押,嗣於93年9月2日起延長2月,又於93年11月2日起延長2月,再於93年1月2日起延長2月。茲因本院於94年2月23日訊問被告後,認前述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3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並於94年2月23日當庭宣示。
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正紀
法官吳祚丞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學寬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