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法人印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九三號
證人乙○○右受罰人因原告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法人印章等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同年七月十五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應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陳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官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