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三二七號
上訴人 陳詩明 右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三年度簡第八三三號),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書狀未據上訴人簽名蓋章,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茲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但書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張紹省法官李幼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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