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三號
再審原告乙○○
甲○○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金鐘 再審被告國立宜蘭高級中學設宜蘭縣宜蘭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李有賢 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一八二之二號四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姜世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廖文章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