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九四號、第三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貳包(計重拾肆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
一、甲○○前因竊盜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一月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七年二月六日因羈押折抵刑滿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該院以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四七四五號判決免刑在案;嗣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七三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八五二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復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八年農曆年過後四、五日起至同年六月二十五日止,在基隆市○○區○○路○巷○○○號等地,連續非法吸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四○號宣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詎甲○○竟不知悔改,仍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前案判決宣示日後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止,在其位於基隆市○○路○巷○○○號居住處及其友人西定路住處等地,以將安非他命置於過濾器內加熱產生白煙後再予吸食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約每天施用一次。嗣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二十二時四十分許,在上開居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毒品用之安非他命一包(重○.三公克)、吸食器一組;繼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十八時三十分許,在基隆市○○路○○○巷○號旁空屋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一包(重十四公克)。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四分局報告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復扣得毒品安非他命二包及吸食器一組在案可資佐證,且二次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基隆市衛生局檢驗成績書二紙附卷可稽。又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該院以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四七四五號判決免刑在案,嗣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七三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八五二號為不起訴處分,有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且因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並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上訴後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四○號宣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等情,亦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被告係四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其先後多次吸用毒品行為,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其於施用前後持有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按既判力效力範圍係至前案判決宣示日止)起至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或前二、三日)止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雖未據起訴,惟此部分因與已起訴且經認定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八十七年一月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七年二月六日因羈押折抵刑滿執行完畢,此有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吸食頻率、曾有施用毒品前科仍不知悔改,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安非他命二包(計重十四.三公克)屬違禁物,應沒收銷燬之;另扣得之吸食器一組,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予以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楨森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莊怡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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