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轉讓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
事實
一、丙○○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八月十四日,受友人甲○○之託,在基隆市大武崙地區,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無償轉讓予甲○○友人乙○○施用,嗣於同年月二十日十五時許,在台北縣汐止市○○○路○段○○○號前為警查獲,而循線得悉上情。
二、案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後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甲○○於偵訊時所述情節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楨森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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