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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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有應予撤銷緩刑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宣告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四九號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以八十九年中簡字第二四九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確定在案。於緩刑期內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四、五款情節重大,為此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聲請人聲請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該署八十九年執保字第六0號查明屬實,受刑人確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