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交自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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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交自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自字第一六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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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交自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自字第一六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