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153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揚事業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報債務人鴻揚事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姓名、住
居所並補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簡易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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