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1049號債權人歡喜百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求聲明中日息千分之一之依據(管理規約
2、並請具狀更正所請求之利率、最高僅能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二十請求(上開1.所訂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三十六點五)。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