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396號
抗 告 人  江義理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朱靜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更正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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