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396號
抗 告 人 江義理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朱靜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更正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