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649號民事宣示筆錄

原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被告三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學龍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649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11月9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施介元

書記官曾怡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0,381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曾怡嘉

           法 官施介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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