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司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聲字第130號

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 蘇世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固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

羅米斯公司),嗣普羅米斯公司將上開債權讓與給聲請人,

聲請人欲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伊公司擬寄送附件之通知函予相對人,詎相對人設籍在台北○○○○○○○○○(下稱北投戶政事務所),無法送達,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設籍在北投戶政事務所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可參。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

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

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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