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59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金大傑

陳漢誠

被告 王永忠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59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11月9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田幸艷

書記官林幸萱

通譯張彥玟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幸萱

法官 田幸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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