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409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智元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9,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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