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662號上訴人即被告NGOVANTOAN( 吳文全 )上訴人即被告NGUYENVANCANH( 阮文景 )上訴人即被告TRANDANHTAI( 陳名財 )上訴人即被告NGUYENVANCONG( 阮文功 )上四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NGOVANTOAN(吳文全)、NGUYENVANCANH(阮文景)、TRANDANHTAI(陳名財)、NGUYENVANCONG(阮文功)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NGOVANTOAN(吳文全)、NGUYENVANCANH(阮文景)、TRANDANHTAI(陳名財)、NGUYENVANCONG(阮文功)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許文碩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