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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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貳拾貳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並於民國94年8月1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94年8月26日依協商程序判決有罪在案,合先敘明。
二、而查被告另犯竊盜案件,現經本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168號(法股)案件審理中,經本院同意由該案法官於94年9月22日借提訊問被告後,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同日並裁定羈押在案,有該案之押票影本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被告甲○○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諭知被告自94年9月22日起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惠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