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332號聲明人乙○○聲明人丙○○被繼承人甲○○亡)最後住上列當事人間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94年2月2日死亡,聲明人在期限內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云云。
二、然查:聲明人雖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惟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而本院於94年6月9日以裁定命聲明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戶籍謄本以證明其身份,聲明人於94年6月16日收受該裁定,此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查,但至今聲明人均未補正該資料,從而,本件聲明人無法證明其等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此,本院依法駁回其聲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書記官邱志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