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03號原告乙○○
3巷1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原告陳明其起訴請求移轉登記之土地或因被告與他人交換或已經被徵收等因,目前已非被告所有,另聲明請求因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暫時估計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故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