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小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苗小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苗小字第910號原告有限責任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訴訟代理人 郭寶朗 被告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新店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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