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15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並於民國94年8月1日執行羈押,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均坦認犯行,請求交保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
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已於94年8月12日本院行簡式審判程序,由檢察官與被告進行協商,並達成協商合意聲請依協商程序判決,有本院94年8月12日簡式審判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參酌上情及被告所犯本案情節,認被告原羈押原因尚非消滅,惟聲請人如能具保,以擔保其日後刑罰之執行,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聲請人即被告於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惠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