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核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355號聲請人 陳雅娟 律師即 夏添丁 之遺產管理人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夏添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台幣貳萬叁仟陸佰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夏添丁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聲請法院代親屬會議酌給遺產管理報酬之規定,於法院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情形亦有其適用,非訟事件法第78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95年度財管字第153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夏添丁之遺產管理人,經裁定確定後,聲請人業已遵行職務,依法聲請鈞院以96年度家催字第28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夏添丁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一定期限內承認繼承、報明債權或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事項為公示催告,且於96年5月8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又被繼承人夏添丁之遺產有坐落於高雄市旗津區0452中興段地號1206號等土地5筆、高雄三塊厝郵局第24支局存款新台幣(下同)6,011元,總值為1,970,261元。今公示催告期間已滿,得知被繼承人夏添丁尚積欠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地價稅24,769元債務尚未清償,此外並無其他債權人、債務人、受遺贈人等向聲請人申報債權、債務或願受遺贈,而本件被繼承人夏添丁之遺產經債權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聲請強制執行,且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以96年度地稅執字第00156228號、第00000000至00000000號執行中,預計未來可能需進行之程序為強制執行階段一切事務,如處理債權人之申報債權及執行程序之勘驗等事宜,所需費用目前無法確定。另聲請人為管理本件遺產,業已支出3,600元,為便於前述執行事件中聲明參與分配,依法聲請鈞院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三、經查:㈠被繼承人夏添丁於93年3月1日死亡,其遺產無人繼承,
由本院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5年度財管字第153號卷核閱無誤,自堪信屬實。
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夏添丁遺產之報酬甚明,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本院聲請核定其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自有所據。
㈡次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遺產清冊、台
灣新生報社刊登廣告證明單、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欠稅明細、規費收據各1份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通知書2份、土地登記謄本5份為證,堪信真實。又聲請人為管理遺產已支付之費用,經本院依據聲請人所提上開單據計算結果,合計為3,600元(計算方式:1,000+2,60
0=3,600)。㈢本院審酌:本件被繼承人夏添丁之遺產總值1,970,261元
,土地筆數達5筆,其債權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所陳報之債權為24,769元,此外已無其他人陳報債權、債務或遺贈,其遺產法律關係應屬單純,無其他繁瑣事項待處理。參以聲請人業已為閱卷、聲請公示催告、登報、查詢被繼承人財產等管理遺產行為,後續將繼續處理強制執行相關事宜等情,且考量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並參酌本件如由國有財產局擔任遺產管理人,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規定請求管理遺產報酬之標準不得低於遺產現值百分之一等一切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20,000元為適當。從而,本院參酌前開卷附被繼承人遺產相關資料、墊付費用單據等,認本件聲請人請求管理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以23,600元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勤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