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01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承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8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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