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俊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7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