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花小字第3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吳佳璇
被 告 林李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396元,及其中7,005元自民國(
下同)95年2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