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重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釘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九
六一三、一七二八八號、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九○六、五九○七、一○七○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江釘雄業於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一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余玟慧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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