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71號原告 金勝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逢甲大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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