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21號原告和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堂歆 律師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4年度易字第8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書記官李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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