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易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2947號),嗣經本院簡易庭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簽請移由刑事普通庭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依法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97年01月21日下午16時在本院刑事第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簽注單陸張,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被告甲○○基於賭博之犯意,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二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四月二日止,在其位於臺中縣○○鄉○○路○○巷○○○號租屋處,透過電腦連結至屬可供不特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之電腦網路中「巨星運動網」(網址為:as2.king889.com)簽賭美國及臺灣職棒;其職棒簽賭玩法以職棒當日有比賽之隊伍為簽賭對象,每期新台幣(下同)五百至一千元不等,輸贏則依電腦自動設定比賽兩隊得失分之比例計算,如簽中比賽勝隊得分高於電腦原設定時,可贏得依電腦計算之獎金,如未簽中,則必須將簽注金額匯入該網站所指定之銀行帳戶內。嗣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十二時五十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上開處所實施搜索而查獲,並扣得電腦主機一台及簽注單六張等物。案經臺中市警察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本院簡易庭簽請認宜適用通常程序審理。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蕭榮峰法官洪俊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罰金部份業經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前段提高30倍為新台幣三萬元)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95年06月14日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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