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1,106元,應繳裁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484元。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楨森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