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6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即受刑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王伯文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廖素珍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殺人未遂│妨害自由│├───────┼─────────────┼─────────────┤│宣告刑│5年6月│10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71條第2項、1項│刑法第302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修正││││前第11條第4項││├───────┼─────────────┼─────────────┤│犯罪日期│93年1月12日│93年1月16日│├───┬───┼─────────────┼─────────────┤│偵│機關│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3│93││案├───┼─────────────┼─────────────┤│年│字│偵│偵││號├───┼─────────────┼─────────────┤│度│號│6144、9903│6144、9903│├───┼───┼─────────────┼─────────────┤││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年│96│96│││案├─┼─────────────┼─────────────┤│後││字│上訴│上訴│││號├─┼─────────────┼─────────────┤│事││號│744│744││├─┼─┼─────────────┼─────────────┤│實│判│年│96│96│││決├─┼─────────────┼─────────────┤│審│日│月│7│7│││期├─┼─────────────┼─────────────┤│││日│13│13│├───┼─┴─┼─────────────┼─────────────┤││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年│96│96││確│案├─┼─────────────┼─────────────┤│││月│上訴│上訴││定│號├─┼─────────────┼─────────────┤│││日│744│744││日├─┼─┼─────────────┼─────────────┤││確│年│96│96││期│定├─┼─────────────┼─────────────┤││日│月│8│8│││期├─┼─────────────┼─────────────┤│││日│10│10│├───┴─┴─┼─────────────┼─────────────┤│合於中華民國九│不予減刑│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5年6月│5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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