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時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國幣治罪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二號、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0七八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列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皆合於減刑條件而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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