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弼涵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07年度偵字第2370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Roots」商標之衣物陸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弼涵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37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Roots衣物6件,係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楊弼涵前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37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扣案之仿冒「Roots」商標(註冊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衣物6件,經鑑定結果,係屬侵害前揭商標之商標權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清單等件附卷可參(見偵卷第53至57頁、第101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鎮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