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茆臺雲法官顏基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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