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家上更㈢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家上更㈢字第四號
上訴人乙○○
己○○戊○○癸○○○丙○○甲○○庚○○辛○○丁○○右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堂 律師被上訴人壬○○右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被上訴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上訴人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被上訴人壬○○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廖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