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賠字第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決定書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一號
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冤獄賠償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冤獄賠償由判決無罪機關管轄,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係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無罪,經本院駁回檢察官上訴而確定,有被告檢送之本案一、二審判決書可稽,依上述說明,本案冤獄賠償,應由原一審法院管轄,被告誤向本院聲請,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依冤獄賠償法第十四條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吉雄
法官周賢銳法官江泰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聲請覆議狀。
書記官黃一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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