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度上訴字第1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上訴字第1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六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六一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四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法官茆臺雲
法官顏基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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