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南小字第83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7日所為之判決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②...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②...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台南簡易庭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