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簡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簡字第36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月1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
簡易庭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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