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東小字第31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榮上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福建省金門縣,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陳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