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炎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本件並定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上午9時20分進行審理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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