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琇雀 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聲請人請說明任職於臺南市私立睿杰幼兒園,自103年1月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如薪資轉帳存摺、薪資單影本)。
二、聲請人請重新提出聲請更生前二年必要支出。應敘明各項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及支出金額,並提出相關單據供核。又例稿格式如不敷撰寫,請自行影印,務必詳實記載,否則恐因記載不實而遭駁回聲請。
三、聲請人請說明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目前同住家屬人員之姓名、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
四、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教育補助)?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五、聲請人請說明配偶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含保險理賠、資遣費及失業補助金等)?如有,其服務單位、服務地址;如無,原因為何,是否僅為短暫性失業?及其配偶有無分擔子女扶養費用?如無,原因為何?如有,分擔方式為何?
六、聲請人提出之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載明債務人之債權人尚有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何未列載於債權人清冊?如係漏載,請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
七、請速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