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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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格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格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格榮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另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固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惟就被告本件聲請定執行刑之數罪,不論依修正前舊法第50條,或修正後新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應予以併合處罰,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之問題,而應逕予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規定,先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張格榮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1年7月4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詳如附表編號2至4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1年7月4日之前,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取財│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29日│98年9月25日│98年11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6174等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229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22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金訴字第2號│100年度訴字第1106號│100年度訴字1106號││├────┼───────────┼───────────┼───────────┤││判決日期│101年5月8日│101年8月7日│101年8月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金訴字第2號│100年度訴字第1106號│100年度訴字第1106號││├────┼───────────┼───────────┼───────────┤││判決│101年7月4日│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一、編號2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編號│4│以下欄位空白│以下欄位空白│├────────┼───────────┼───────────┼───────────┤│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97年12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985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74號││││├────┼───────────┼───────────┼───────────┤││判決日期│102年9月2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74號││││├────┼───────────┼───────────┼───────────┤││判決│102年10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備註│一、編號2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