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字第八三號
再審原告華連機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再審被告甲○○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伍拾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柒仟伍佰零壹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樹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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