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32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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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3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十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三七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
丙○○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湯應欽 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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