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五號聲請人 王昭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三年四月二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王仁貴法官盧彥如法官謝碧莉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