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保險金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八○號聲請人 林昭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三年四月二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該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發生效力後,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又前訴訟程序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其效力不及於再審程序,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自明,聲請人以其在前訴訟程序獲准訴訟救助之效力應及於本件聲請再審,得免繳納裁判費云云,於法無據,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王仁貴法官吳謀焰法官盧彥如法官謝碧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