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83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騰股)
失蹤人楊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楊量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楊量(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00號)於民國94年2月25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楊量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楊量,因行方不明,自民國87年2月25日起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7年仍未尋獲,前經本院以113年度亡字第8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揭示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楊量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楊量於00年00月0日生,於87年2月25日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業經本院於113年11月21日准予對楊量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情,有本院113年度亡字第83號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等件在卷可稽。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 楊量陳 報其生存,或知楊量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聲請人均表示迄今無失蹤人之消息,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4年5月28日函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6月2日回函在卷可佐。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查失蹤人楊量於00年00月0日生,自87年2月25日失蹤,斯時未滿80歲,計至94年2月25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