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楊智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智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智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6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402911號函、「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佑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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